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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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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司法2020年取得哪些新进展?来看这两个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6-09  浏览次数:1335  来源:中国环境
  过去的一年,中国环境司法取得哪些新进展?


  202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全面总结过去一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经验。同时发布的还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两个报告的发布,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2020年审理生态环境领域各类案件25.3万件


  全国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


  据出席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


  其中,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2万件,同比下降14.1%;审结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万件,同比上升26.2%。


  另外,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2020年,面对新冠疫情和复杂经济形势交织的局面,全国法院依法审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推动疫情防控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


  与此同时,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海南自贸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配合《民法典》实施,修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环境资源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全年发布13个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和70个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治权威。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617个环境资源审判庭,1167个合议庭,209个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此外,推动深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深化理论研究,福建法院探索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3项改革举措入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深化国际合作,与欧洲环保协会共同编辑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环境案例》,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


  全国已有27个省级检察院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据出席发布会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介绍,总体来看,2020年,全国司法系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理念、绿色审判道路、绿色司法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体现为两个“新”。


  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又有新亮点。


  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47.30%,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全国已有27个省级检察院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体系基本建成。


  二是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各地方法院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与公益诉讼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


  三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2020年,“两高”发布九批120个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首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丰富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类型。“两高”分别或共同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7件,统一长江和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本尺度,明确《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的适用规则。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出现下降拐点,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上升,其中,后两类案件增幅明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公益诉讼的中国特色十分鲜明。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为主但呈现多个排污行为、多种污染源、综合污染后果交织于一个案件之中的特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为的案件较多,主要发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升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环境污染犯罪呈现东部地区基本稳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区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审判方式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结案率高达8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效能凸显。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还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纠纷等三类案件情况。


  “绿色原则”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价值宣示、补强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功能均有所体现,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释方法、明确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解释路径。长江沿线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两类案件数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协同性还需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但总量不多,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性,还需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加大相关司法力度。


  


  


  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发布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指出,这些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二是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三是呈现要素多元、程序复合的案件特征。李明义重点介绍了其中的3个案例。


  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涉气候变化应对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引导聚氨酯泡沫生产等相关行业转型升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在洞庭湖腹地非法采砂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判令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确保长江母亲河一江碧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垃圾综合处理厂长年、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以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造成租用农地严重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高达1.31亿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实际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并另案追究刑事责任,为破解“垃圾围城”,打造宜居美丽乡村提供了司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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