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3天排放不合格致出境水质超标,铜川市污水处理厂被罚81万元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1359 来源:华商记者
3月19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8号),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对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罚款81万元。
处罚决定书调查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6日至1月19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口总氮日均值超标3天,最大值28.934mg/L;化学需氧量超标2天,最大值56.241mg/L;氨氮日均值超标3天,最大值18.736mg/L,分别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DB61/224-2018)A标准0.93倍、0.87倍、5.25倍。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7号)告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铜川市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3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铜川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总氮、化学需氧量、氨氮日均值分别超标0.93倍、0.87倍、5.25倍,对铜川市出境断面水质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我市出境断面水质严重超标。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一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对污水处理厂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壹万元整。(¥810000.00)
对于连续3天污水超标的原因,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污水处理厂为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管理的,生态环境局并不清楚连续3天污水超标的原因。
“连续3天污水超标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有生产企业偷排污水,导致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符合相关标准,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压力,导致处理能力降低。另外一个原因是污水处理厂有部分水泥管道被冻裂,导致污水排放不达标。”3月1日下午,铜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公用科工作人员接受华商报-二三里采访时表示,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原理,污水处理厂最害怕大量的雨水泥沙或超标的污水进入处理厂,这样会破坏污水处理厂的菌群平衡,造成污水处理能力降低。为了解决城市排污问题,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局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的通知显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或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超过90%的,要加快新、扩建项目。加快实施新耀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及二期扩建、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除臭设施建设标准提升至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A标准要求,同时完成耀州区下石节煤矿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工程、印台区6个污水处理站水质达标治理工程等项目,确保2020年底前污水全部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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