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仍处于快速推进期,原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在创新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持续增加,环境资源价格手段调控效应显著,环境税费改革深入推进,跨省界流域横向补偿探索不断加快,绿色金融迅猛发展,环境市场机制不断健全。
原环境保护部作为环境经济政策改革的主要职能部门,在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和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牵头编制了《“十三五”环境政策法规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到2020年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路线图。这也是原环境保护部牵头编制的第二个以推进环境政策改革为主要目的的专门性、部门性、政策性五年期规划,对深入推进“十三五”时期国家环境经济政策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成功召开,明确了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方向,高度重视环境经济政策手段在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等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任务要求,为未来的环境经济政策改革提供了崭新动力,也为下一步环境经济政策改革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环境财政投入增加,补贴覆盖多领域,有力促进了污染减排
节能环保支出预算较2016年增长0.5%
2017年3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2017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数29595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813.96亿元,增长6.5%。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数为297.07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1.58亿元,增长0.5%。其中,节能环保支出预算中污染减排、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污染防治类预算增长较快,预算数分别为2016年执行数的151%、135.9%和136%。另外,环境监测与监察、退耕还林、循环经济类预算收紧,预算数分别为2016年执行数的77%、61%和30%。
2016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逾9000亿元
2000年以来,我国环保投资总额总体呈现出增长趋势。2016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9219.8亿元,相比2015年上升4.7%;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1.24%。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总量先上升后下降至2010年的400亿元,继而又快速增加,2016年达819亿元,比2015年增加了5.9%,比2000年增长了248.8%。其中,大气治理完成投资量及其占比始终为当年最大值,且其变化显著,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2000年的90.9亿元增至2016年的561.5亿元。
环保专项资金规模预计达到497亿元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规模预计达到497亿元,用于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截至2017年11月,中央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已经下达390亿元。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0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49亿元,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13个省(区、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保障燃煤锅炉整治、散煤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其中6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72亿元,有力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北京和河北完成了“大气十条”的目标任务。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5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截污纳管等。“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216亿元。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5亿元,主要用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壤(含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十三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50亿元。
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方面,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重点支持南水北调沿线及重点水源地周边,主要用于农村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从2008年启动至今,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435亿元,到2017年底,预计可完成整治村庄约12.9万个,受益人口近两亿人。
环保电价补贴最高可达3.7分/千瓦时
我国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补贴最高可达3.7分/千瓦时。截至201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二氧化硫排放绩效从2005年的每度电6.36克降低至2016年的0.39克,氮氧化物排放绩效由2005年的每度电3.62克降低至2016年的0.36克,有效促进了燃煤电厂污染减排。
首次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补贴
2017年光伏行业发展迅猛,在政策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距离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目标越来越近。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首次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较现行标准降低0.05至0.37元/千瓦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2017年7月,北京、广州、贵州、江西、重庆以及深圳、成都、贵阳、柳州、广元、广安、宿迁、厦门等13个省市出台了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除江西以及成都、柳州、广元、宿迁补贴标准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外,其余省市均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各类车型在2019~2020年,中央和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基础上退坡20%,在新能源车目录车型的,到2017年12月31日免征购置税。
财政补贴“直补到户”助推“双替代”
2017年,北京完成了900余个村庄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将市区两级政府的补贴直接拨付给电力公司,同时延长谷段时段,让农户可以有更多时间享受谷段电价。
天津完成了16.6万居民的“煤改电”工程,除采取峰谷电价补贴政策外,每个采暖季还给予农户60%的电费补贴,改造后平均每户每天采暖用电量为50~60度,平均每天采暖费近10元。
河北出台《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电代煤”用户设备购置补贴为投资改造费用的85%,采暖期居民用电补贴为0.2元/千瓦时,同时在采暖期间不执行阶梯电价;而“气代煤”用户设备购置补贴为投资改造费用的70%,采暖期用气补贴为1元/立方米,同样不再执行阶梯气价。
绿色农业补贴力度不减
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2005年国家设立了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补贴及项目管理费。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继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结合“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的目标,选择一批重点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
积极利用秸秆补贴,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国家设置了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对开展秸秆收储和进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类主体进行补贴。
补贴方式和标准如下:在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方面,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补贴粉碎还田机6.72万台,补助资金2.25亿元;在秸秆养畜示范补贴方面,国家长期支持秸秆饲料化项目建设。据统计,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了18.5亿元用于建设秸秆养畜示范区,示范区数量超过了1000个。在秸秆生物燃料化补贴方面,秸秆热解气化、秸秆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碳化等燃料技术一直受国家财政补贴,且近年来补贴力度逐渐加大。补贴区域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省(自治区)。
部分省市开展了有机肥补贴。最早开展有机肥补贴的是上海,每吨补贴200元;江苏从2006年开始补贴,每吨由省财政补贴15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北京从2007年开始补贴,每吨补贴250元;山东从2008年开始补贴,每吨补贴300元。
政府绿色采购清单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提高
2017年1月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数据规范的通知》,要求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财政部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12月11日印发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同时发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期。
环境资源价格更趋合理,但还须补齐政策短板
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随着排污费改税工作的推进和实施,以收费手段调控排污行为的规制模式将转变为环境税收制度。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境保护税。这意味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排污费退出了历史舞台。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将以更加规范、法律效力更强的税收方式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2018年1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改革不断前行,多个地区上调征收标准
2017年6月9日,广州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中心城区(天河、越秀、海珠、白云、荔湾、黄埔区和番禺区大学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017年7月26日,济南发布《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城市(公共管网)供水价格中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1.3元调整为1.4元。
2017年11月23日,乌鲁木齐下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排水管网维护费的通知》,结合实际调整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排水管网维护费。
水资源费各地平均征收标准已调整至最低标准以上,北京、天津水资源费最高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分类和各地“十二五”末最低标准及调整时间表,要求在2015年底前各地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调整至最低标准以上。截至2015年底,各地水资源费均已按要求调整到位。
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2017年,全国各省区中,北京、天津的水资源费最高,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的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1.6元/立方米和4元/立方米。上海、安徽、福建等13个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低,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的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推进,须以“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自2014年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全国27个省80个县200万亩农田开展了试点。目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推进,覆盖全国797个县、5200万亩灌溉农田,其中2016年和2017年分别增加约2000万亩和3000万亩灌溉农田。
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原农业部、原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不仅如此,针对部分水资源匮乏地区,该通知将水价每吨上调0.2元。同时,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31省区市全部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尚待完善
2017年我国各地区平均居民生活和工业自来水单价差异明显,北京、天津、吉林等地区水价相对较高。这些地区水资源短缺,高水价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水价合理反映了供水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同时,要通过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阶梯水价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到2017年8月,31个省份全部建立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效调动了居民节约资源的积极性。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构建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优化分级水量安排,合理设置分级水价,有效发挥阶梯水价调节作用。同时,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工商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
再生水价格地区差异大,且相关政策较少
2017年,各地区再生水价格差异较大,贵州再生水价格为10元/立方米,而新疆仅为0.1元/立方米,这与技术工艺、处理规模等密切相关。地方再生水利用相关政策也相对较少,只是针对再生水的有偿使用整体性进行了规定。如2017年2月河北出台《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指出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
居民阶梯电价由按月执行改为按年执行更为合理
2012年7月1日起全国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全面试行两年后,包括湖北、山东、广西、重庆在内的多省市调整阶梯电价执行方式,由按月执行改为按年执行,这一举措充分考虑了分档电量的季节性因素,缓解了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不同的矛盾,保证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档电量,降低电费支出,政策更为合理。2017年我国多数省市依然执行该举措。
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要求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在适宜“煤改电”的地区要通过完善峰谷分时制度和阶梯价格政策,创新电力交易模式,健全输配电价体系等方式,降低清洁供暖用电成本。合理确定采暖用电量,鼓励叠加峰谷电价,明确村级“煤改电”电价政策,降低居民“煤改电”用电成本。
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去产能方面,价格主管部门对水泥、钢铁、电解铝等生产企业实行阶梯电价,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钢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规定钢铁行业淘汰类企业由每千瓦时加价0.3元提高至每千瓦时加价0.5元;未按期完成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5元。在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的同时,对钢铁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据测算,能耗较高的钢铁生产企业成本每吨将增加30~50元。
资源价格改革尚存4大问题
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从现行的各级法律法规来看,不论是《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还是《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在推广使用再生水、采取措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政府优先采购再生水节能产品、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等方面,均以“应当”的字眼来表述,并未制定任何硬性规定,也无配套措施和罚则,因此再生水回用并没有得到国家强力支持。
差别电价执行力度不够。多数省份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产业类别和行业目录更新不及时,未实行动态管理,导致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实际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偏小,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现象,影响了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效果,不利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
惩罚性电价政策未得到全面贯彻。对于惩罚性电价政策,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致,尚有部分省份未出台惩罚性电价实施办法。已出台惩罚性电价实施办法的省份,由于对行业限额标准、加价标准、征收范围、收入使用等存在不同认识,以及与差别电价在执行范围上存在一定冲突等,致使惩罚性电价政策执行参差不齐,未能全面贯彻落实。
制度保障欠缺。面对一些地区出现的行政干预、拒缴欠缴等违法现象,征费稽查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手段和形式单一。
资源价格改革重在补齐短板
制定专门的再生水管理法律法规并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再生水有偿使用标准,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再生水的合理利用。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更具可操作性,再生水地方性法规首先要将再生水从节水或水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剥离出来,确定其重要的战略水资源地位,建立专门的法规。
加强水价补贴与奖惩机制。要按照《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扩大差别电价、水价政策覆盖面。完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以下简称“两高一剩”)等行业差别(阶梯)电价、水价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政策实施覆盖面,细化操作办法,合理拉开不同档次价格,倒逼落后产能加快淘汰。对“两高一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探索新能源市场化定价方式。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完善大型水电跨省跨区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探索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新能源发电价格,研究有利于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全产业链健康发展,减少新增补贴资金需求。
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包括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应用等。
生态补偿路线图基本明确,中央和地方加大补偿力度
中央开始积极推进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2016年12月,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密集落地,国家生态补偿制度框架已经构建,发展路线图也已基本明确。
地方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加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7年西藏、江西、湖南、天津、陕西、新疆、宁夏、海南等先后出台了各地方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湿地、海洋等领域的生态补偿工作,发挥转移支付机制的政策效应,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符合省情、公平合理、制度完善、运作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推进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8月2日,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资金分配原则、计算方式,规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等。2017年8月2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通知》,将2017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下达各省。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和规模逐年增加
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数量由原来的676个增加至81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数为627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57亿元,增长10%。其中,甘肃获得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最高,为51.70亿元。
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机制
财政部对省对下资金分配情况、享受转移支付的县的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考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2017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名单如表3所示,其中县域生态质量考核奖励县10个,县域生态质量考核扣减县13个,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降反升考核扣减县50个。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进展顺利,中央财政安排近12亿元生态补偿资金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进展顺利,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等流域签署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安排近12亿元生态补偿资金。原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积极推进建立长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9省市实现全流域生态补偿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广东、江西、湖北等9省(市)实现了行政区内全流域生态补偿,多地出台了相关办法和意见,且在流域生态补偿范围、标准等方面开展了不同模式的探索。
山东修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提高省对市的奖罚比例
2017年3月1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是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二是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三是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河南实施月度生态补偿制度,以经济奖惩推进污染防治工作
2017年6月25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实施月度生态补偿制度,以经济奖惩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大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项指标。大气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平均值超过考核基数或水质下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收措施;反之,实施补偿金奖励措施。
根据新的环境生态补偿标准,在河南省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面,11市4县被扣收2266.4万元,其中省辖市排名前三的为安阳市905万元、郑州市515万元和开封市315万元;7市6县获奖励2134.1万元,其中省辖市排名前三的为信阳市1143万元、南阳市324万元和驻马店市177.5万元。
中央财政安排187.6亿元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87.6亿元继续支持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其中,用于实施绩效评价奖励的,以各地2016年度草原补奖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并向西藏和四个藏区省份倾斜,推动当地畜牧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
中央财政共安排533亿元支持全面保护天然林资源
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指示精神,积极安排资金,健全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未纳入原政策保护范围的,实施天然林保护政策全覆盖,主要采取新的停伐补助和奖励政策;已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从2014年的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2017年的每年每亩10元,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15元,并按照上述标准安排停伐管护补助。
2017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533亿元(中央本级31亿元,补助地方502亿元),支持全面保护我国天然林资源。其中,用于森林资源管护313亿元、停伐补助103亿元、天保工程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117亿元。
推动建立海洋牧场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海洋牧场在未来一个时期建设取得新突破、发展再上新台阶,2017年10月31日,原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提出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生态补偿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洋牧场规模化发展。
中央财政五年下拨50亿元支持湿地保护
2013~2016年,财政部共计安排50亿元支持湿地保护。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2017年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继续支持湿地保护恢复。
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取代保证金
2017年3月22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原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从统筹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安排、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的支持。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7年7月18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环境权益交易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工作正式启动
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启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速
2016年12月20日,原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要求对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确权登记。2017年1月13日,原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协调推进会,部署试点工作任务。
2017年1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并针对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国有自然资源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别提出了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的重点任务。
各地方也在积极推进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如浙江省对全省范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试点省份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政策框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继续深化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其中由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试点共12个(含青岛市),其余为自行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除天津外,其余国家批复的试点省市以及福建等自行开展试点的省市基本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初始确权、新企业有偿使用、规范交易行为等阶段性目标,基本建立了以有偿使用为核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但现有企业的有偿使用实施进展相对缓慢。各地区一般采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政府出让方式(一级市场)或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这一市场方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方面,截至2017年8月的初步统计,国家批复试点地区共征收有偿使用费总金额约73.1亿元,相比于2015年增加了近50%,自行开展试点的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较少,征收金额共计约3.6亿元。
排污权交易方面,据初步统计,国家批复的试点地区总交易金额约61.7亿元;自行开展交易试点的地区总交易金额约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建立数个一级环境交易所,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另有10余家已挂牌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所和20余家专业性环境交易所。
从各省试点进展情况来看,浙江、江苏全面推开基于政府主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一级市场和基于企业的排污交易二级市场;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河北、河南、陕西等地试点工作推进迅速,基本构建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并重点对新建项目实行有偿使用。
碳交易7个试点省市累计配额成交量超过两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超过46亿元
2011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了碳交易试点。到2017年11月,7个试点省市累计配额成交量超过两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超过46亿元。从试点范围来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出现双降的趋势,碳市场起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
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工作正式启动。方案明确在发电行业(含热电联产)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参与主体是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首批纳入碳交易的企业1700余家,排放总量超过3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深圳等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及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
全国7个水权试点地区初步探索形成多种水权交易模式
经过3年积极探索,2017年11月,宁夏率先成为通过验收的全国水权试点,全国7个水权试点地区初步探索形成了流域间、流域上下游、区域间、行业间和用水户间等多种水权交易模式,为全国水权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水利部从2014年7月开始,在宁夏、江西、湖北、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等7个省(自治区)启动水权试点,目前各试点基本完成任务,已进入验收阶段。
此外,各地积极推进水权确权工作,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加快。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权确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龙江试点县(市)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大庆市水务局水权确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权确权工作实施方案》陆续出台,明确了水权确权的有关要求。
陕西省水利厅印发了《陕西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明确了水权确权登记的形式、可分配水量的类型、对违规行为的管理要求等。2017年1月12日,陕西省水利厅印发了《陕西省水权改革试点方案》和《陕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对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农业用水权交易做了规定。
2017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等的收储和交易流程。
2017年4月5日,四川南江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江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农业取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行为。
2017年4月25日,山东印发《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权水市场建设的意见》,启动山东省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6月28日,潍坊市水利局印发《潍坊市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水权交易、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和农业水权交易做出相关规定。
2017年6月3日,甘肃临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泽县水权改革实施方案》,引导同一行业内用水户之间开展水权交易、农业与工业之间的水权转让、政府投资项目节约水权收储与转让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各地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四川省的试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2017年2月8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四川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成立了用能权交易专家指导委员会。
福建在水泥、火电等行业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2017年9月6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审核指南(试行)》。12月28日,福建印发《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用能权交易试点先行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火力发电(燃煤和燃气,不含自备电厂)和水泥制造(包括粉磨站)两个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有色、石化、化工、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用能行业纳入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
浙江省用能权交易规定陆续出台。2017年6月26日,平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平湖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操作办法》,规定单耗超过0.53吨标煤的,年综合能耗在100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需要新增用能项目时,或者其他企业新增项目的年综合能耗在100吨标煤及以上时,都需要有偿购买。除了一系列倒逼手段,该办法也规定了用能权出售、租赁、抵押等激励机制。
绿色税收调节手段愈加多元,环保税于2018年启征,企业购置环保设备享受税收减免,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环保税是我国首个具有明确环境保护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种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具有明确环境保护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种,对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环保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环境保护部共同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17年12月正式发布。
条例贯彻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单位的意见,提高了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对环保税法的具体实施作了细化解释和规定,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厂的界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认定、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减税情形的认定、涉税信息交互内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情形等。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包含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各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陆续发布。环保税法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制定权限赋予了地方政府。目前,各省份制定和通过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额标准和征收项目数。辽宁、吉林、安徽、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按照环保税额标准最低限征收,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区税率较高。辽宁、云南、上海设立了过渡期税额,河北、江苏分区域设置了不同的税额。各省均未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或支出等,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所得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特定收入实施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实施投资抵免;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投资抵免,对资源综合利用减计计税收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延续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中抵免额和结转抵免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延续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中抵免额和结转抵免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而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等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征收水资源税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而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起到了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确有必要进口且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包括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17类,涉及烟气脱硝成套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废水治理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有利于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的税收负担。
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在购车时一次性缴纳,按车款的10%征收。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反映了市场的变化,随着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传统小排量汽车的优势不再,未来汽车行业发展的重点将是新能源汽车。
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绿债发行规模约占同期全球的25%,各类绿色基金不断发起设立且规模日益扩大
中国绿色金融实践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2017年,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绿色金融的产品设计、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健全了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201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券含义、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绿色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绿色认证等内容,为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7年7月4日至8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二次峰会上,绿色金融被列为峰会的议题之一,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和改善环境数据可获得性的倡议写入《G20汉堡行动计划》,为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G20汉堡峰会再一次纳入绿色金融议题,也标志着以中国为主要倡议者的绿色金融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作为绿色金融议题的重要成果——《2017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系统阐述了环境风险、公共环境数据和绿色金融进展。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个国际平台,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也为推动各国之间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创造了机会。
确定5省(区)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7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江西等地的绿色金融创新试验方案,为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全力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浙江全面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广州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战略谋划;江西明确以金融支持赣江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五年左右初步构建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贵州将在贵安新区先行先试,推进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金融创新协调发展;新疆将在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推进绿色金融创新试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而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等问题。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2017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看,征收水资源税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调节作用,通过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而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起到了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确有必要进口且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包括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17类,涉及烟气脱硝成套设备、湿式电除尘器等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废水治理设备、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有利于减轻环保企业进口大型设备的税收负担。
国家调整车辆购置税,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在购车时一次性缴纳,按车款的10%征收。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反映了市场的变化,随着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和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传统小排量汽车的优势不再,未来汽车行业发展的重点将是新能源汽车。
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绿债发行规模约占同期全球的25%,各类绿色基金不断发起设立且规模日益扩大
中国绿色金融实践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2017年,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绿色金融的产品设计、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健全了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201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券含义、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的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绿色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绿色认证等内容,为绿色债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017年7月4日至8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二次峰会上,绿色金融被列为峰会的议题之一,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风险分析和改善环境数据可获得性的倡议写入《G20汉堡行动计划》,为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G20汉堡峰会再一次纳入绿色金融议题,也标志着以中国为主要倡议者的绿色金融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作为绿色金融议题的重要成果——《2017年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系统阐述了环境风险、公共环境数据和绿色金融进展。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这个国际平台,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也为推动各国之间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创造了机会。
确定5省(区)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7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江西等地的绿色金融创新试验方案,为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全力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浙江全面部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广州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战略谋划;江西明确以金融支持赣江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和支柱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主线,五年左右初步构建组织体系完善、产品服务丰富、基础设施完备、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贵州将在贵安新区先行先试,推进试验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金融创新协调发展;新疆将在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推进绿色金融创新试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类绿色基金发起设立且规模日益扩大
2017年11月,上海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与夷陵区政府签订协议,由华信能源投资30亿元设立三峡库区(夷陵)绿色发展基金,基金首期募集10亿元,将投向夷陵区水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同一月内,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中美绿色基金签订协议,发起成立“北京环交所-中美绿色低碳基金”,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基金将落户雄安新区。该基金将重点投资国内外低碳节能环保领域的优质项目,加快绿色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加速绿色智慧城市和绿色美丽乡村建设,也将有力配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助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现碳资产的量化、收集和商业化。
此外,专项资金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2017年11月,浙江湖州明确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建设工作,将每年安排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10亿元,鼓励试验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绿色债券市场继续稳步推进,2017年绿债规模逾2000亿元
2017年,中国在境内和境外发行绿色债券123只,规模达2486.797亿元,同比增长7.55%,约占同期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的25%。债券类型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和资产支持证券。
从绿色债券结构分布来看,2017年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主要以金融债为主(60%),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的比例相当,分别为15%和12%,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占比均较小,分别为6%和7%。
PPP立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环境医院”为政府和排污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服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多地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
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在面向全国征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经过评估、总结,推荐了中煤旭阳焦化污水第三方治理、衡水工业新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苏州工业园区污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无锡市芦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艺改造、安徽宜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国际纺织工业城污水处理、大连市毛茔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等6个案例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供各地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工作过程中参考借鉴。
继2015年和2016年多个地方政府制定公布了本地区的第三方治理指导、实施意见后,贵阳、北京、河北、湖南等地2017年也颁布实施了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
贵阳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从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组织保障等方面,对贵阳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作出安排。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持续深入探索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随文印发《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名单(第二批)》和《北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管理办法》。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讨论时,与会委员认为,“应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水污染防治领域,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推进PPP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PPP项目备受关注
2017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6万余字,对PPP的适用范围、项目发起、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以及违反条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PPP立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PPP项目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资金方面的可持续保障,约束了政府行为,提高了民营资本参与积极性。此外,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建立了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及项目库,使PPP项目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推动更多项目“真做PPP”和“做真P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更好发展,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从做好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工作、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依法签订规范有效全面的PPP项目合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高咨询机构PPP业务能力、评选民间资本PPP项目典型案例、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了良好环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2017年2月两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开展PPP创新工作的重点中小城市名单,在部分省份选择了两个城市开展PPP创新工作,并在安徽和湖南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PPP创新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PPP项目数额大、落地率高,绿色低碳项目备受重视。根据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全国PPP项目6806个,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已达485个,占项目库总项目数量的7.13%,仅次于市政工程、交通运输,位居第三。
截至2017年9月末,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二级行业中,综合治理类项目落地149个,投资额2222亿元,分别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落地项目总数和投资额的84.2%和90%。管理库中绿色低碳项目3829个,投资额3.9万亿元,占同口径全国总数的比重分别56.5%和38.4%,环比项目数净增466个,投资额净增4676亿元,二者占比均降低0.4个百分点;同比项目数净增1357个,投资额净增11679亿元,占比降低1.4和1.6个百分点。
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2017年7月1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农业部、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提出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应用,对污水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实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和垃圾处理清洁邻利,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通过PPP模式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环境医院”治理模式为国内外区域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持与系统服务
江苏宜兴建立“环境医院”提升园区环境治理水平。江苏宜兴环科园将企业与人才、技术与资本进行深度融合,建立一站式环境综合服务,推出“环境医院”治理模式。政府和排污企业是“患者”,具体环境问题是“疾病”,环保企业是“医生”,各种环保设备是“药品”。目前,“环境医院”已初步构建诊断、检验检测、设计、技术、标准化装备、工程化、技术项目信息、风险管理及投资9大平台。专科门诊则形成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固废资源化、污泥处置、土壤修复、流域生态治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废气噪声治理、环保物联网等“13+1”的组织机构框架。
目前,园区与德国、丹麦、芬兰、荷兰等8个国家建立了清洁技术对接中心,并与20多个国家在新能源、环保清洁技术等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对接,在国际技术及市场方面优势明显。
在区域合作和战略布局上,“中宜环境医院”在哈尔滨、成都、昆明等多个城市合作组建了环境医院分院,仅在国内承德、昆明、武胜等地就先后签署了总投资达300亿元的区域环境治理订单。“中宜环境医院”的模式吸引了上合组织、中非中心、东盟中心三大国际平台,也形成了合作意向,将继续为国内外区域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持与系统服务。
浙江开设“环境医院”为企业环境管理提供专业化第三方服务。2013年,浙江衢州启动“智慧环保”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培育出13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16家环境监测机构、5家环保在线运维机构、5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和50余家环保企业。“智慧环保”综合平台整合集纳了污染源综合管理、环境质量感知、环境地理信息、环境综合执法与监管、危废全过程监管、规模畜禽养殖场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源监管、机动车排气监管、刷卡排污、环保综合业务、河长制信息管理、爱环保APP、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服务平台等14个系统。
2016年6月,“智慧环保”一大衍生成果——浙江省首家“环境医院”正式挂牌成立。“环境医院”依托浙江省环科院和省环境监测中心,开设水污染防治科、气污染防治科、辐射污染防治科、监测科、环评服务中心等“专科门诊”,由40多名省级专家“坐诊”。
“环境医院”有两大功能,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第三方监管;二是企业根据需求,购买专业环保服务,通过“环境医院”提供的“保姆式”服务,解决企业环境问题,规范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
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口,充分利用贸易手段推动我国环境质量改善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7月印发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今后要完善堵住洋垃圾进口的监管制度、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
一是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行动,对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开展为期1个月的异地执法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发挥环保、海关、质检等部门执法信息通报机制作用,强化固体废物进口全过程监管。
二是综合施策,减少固体废物实际进口量。从严审批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对近一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其进口申请。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撤销进口许可证。
三是完善制度,从严把住固体废物准入门槛。印发《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将生活来源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废纺织原料、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修订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提高准入门槛,规范用纸企业发展。完成11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修订,全面加严夹带物控制指标。2018年对四类固体废物全面禁止进口,每年可减少四大类废物进口近1000万吨。
积极参与贸易政策的环境审议工作
原环境保护部积极参与中国对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工作,对欧盟、巴西、日本、柬埔寨等9个成员国提出有关其环境政策、环境服务市场开放水平等方面的问题。
推动双边和多边自贸协定谈判与签订工作
推动中国和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实施。2017年11月28日,中方和格鲁吉亚确认双方各自均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国内审批程序,并宣布《协定》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中格自贸协定是由中方主导纳入环境章节的自贸协定,环境章节同时也是该协定作为高水平自贸协定的重要标志之一。
环境合作纳入中国与智利合作框架。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于2005年签署,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为进一步促进两国在服务、投资领域的合作,双方又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签署并实施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补充协定。2017年11月11日,中国与智利在越南岘港正式签署中国-智利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将环境领域加入《议定书》的整体框架。
环境资源价值核算取得新进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入新阶段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积极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在2015和2016年全国启动八个地区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对生态资本、生态服务价值核算等分别开展了探索,并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基本摸清了地方开展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技术难点、统计调查监测薄弱环节、基础数据缺口、指标内涵和范围争议等问题,为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依据的其他相关工作打下了基础。
2017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基础和依据,只有编制可量化的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才能评估领导干部考核期内的相关履职是否到位,才有助于全面揭示政府对各项资源的占有使用情况及负担能力,并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主体。
《规定》的发布,也从另一方面推动了各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进程。2017年初,深圳大鹏新区编制的深圳首张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通过专家评审验收。同一时间,苏南地区首张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由江苏宜兴市统计局制作完成。
同年4月19日,贵州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国家试点地区赤水市、省级试点地区六盘水市、荔波县的基础上,拓展试点工作范围,新增毕节市、黔东南州作为贵州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地区。
9月19日,湖北新一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决定在巩固2016年试点成果的基础上,选定5个市州(林区)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土地、林木、水和矿产资源资产账户的填报试点工作。
10月,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编实施方案》明确指出,2018年在海口、三亚、儋州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2019年将试编工作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2020年正式实施全省及市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定期评估和公布编制结果。
环境经济综合核算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开展生态环境退化成本(环境污染损失与生态破坏损失)核算。核算结果显示,2004~2015年我国生态环境退化成本持续增加,增速和同期经济增速大体相当。我国生态环境退化成本空间分布不均,生态破坏损失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环境退化成本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且西部地区综合生态环境退化指数要高于中东部地区。
推进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核算结果显示,2014~2015年全国GEP总量由72.35万亿元增至72.81万亿元,其中生态系统调节服务功能为53.14万亿元,占比为73.0%。2015年,我国GEP较高的省份为华北地区的内蒙古、东北地区的黑龙江、青藏高原的西藏、西南地区的四川和华南地区的广东。此外,西南地区的云南,华南地区的广西、江西,华中地区的湖南、湖北,青藏高原的青海等GEP也相对较高
进一步推进试点地区生态环境资产核算工作。2017年生态环境资产核算试点地区完成了关键参数估计的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地区特色开展具体核算工作。比较之下,珠三角区域2015年GEP占GDP比例相对较小,仅为39.26%,其生态环境退化成本占GDP比例约为1.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大别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六安市的GEP相对较高,是其GDP的4.26倍,生态系统提供的产品、调节功能和文化功能在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入新阶段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2016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授权,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此外,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损害赔偿工作。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相关工作规定,明确原国土资源、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原农业、原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持续推动能效和水效“领跑者”制度实施,实施绿色供应链标准化管理
深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完善产品绿色生产与流通体系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持续开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编制工作,正式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名录中包括885项“双高”产品,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中包括72项设备。
其中,“双高”产品包含50余种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产品,40多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570余种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合名录为财税及贸易等政策的绿色化提供了科学的决策支撑,原环境保护部同时针对新一批产品提出了取消/降低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纳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范畴、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等政策建议,协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持续推动能效和水效“领跑者”制度实施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印发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重点围绕钢铁、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积极组织企业申报第一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确定了11家企业为首批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
发布了《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17)》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2017)》,推广39项工业节能技术、119种工业节能装备及80种消费类家用电器“能效之星”产品;
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的通知》及《关于电动洗衣机、照明产品等五类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暨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的范围、条件、组织、公示与时间,积极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大力推动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升。
同时,北京也积极推进能效领跑者试点工作,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能效领跑者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教育、保险、科技服务、互联网、电信等10个行业开展能效“领跑者”申报和评选工作。
实施绿色供应链标准化管理,倡导绿色生产与消费
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导则》(GB/T33635-2017),明确了制造企业产品设计、材料选用、生产、采购、回收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过程及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商、物流商、回收利用等企业有关产品/物料的绿色性管理要求。
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大力倡导绿色制造,推行绿色流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绿色供应链的创新和发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国务院首次对供应链的绿色创新发展作出部署,对促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东莞市被原环境保护部批准为全国第一个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城市,2016年东莞发布了绿色供应链“东莞指数”,政府通过指数评价水平深入掌握东莞各行业的绿色化程度,企业依据“东莞指数”可有效识别其在环保、节能以及低碳等三方面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
东莞以绿色供应链管理为抓手,选择在重点产业进行试点突破,以点带面逐级推广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对促进广东其他地区推广绿色供应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报告执笔人主要为:董战峰、李红祥、葛察忠、王金南、郝春旭、程翠云、龙凤、李晓亮等。责任作者:李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