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环保部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
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现行环境法律不足的有力补充,但“实践中不能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替代环境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制度。”
黄润秋表示,环保部将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在总结吉林等7省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继承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主要调整补充了四个方面内容: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授权地方细化启动赔偿的具体情形;将赔偿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黄润秋表示,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
“2018年6月底前,组建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和工作流程,印发本行政区域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2018年7月以后,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做好配套文件制定和实施。2020年以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指导地方改革实践。”黄润秋说。
记者从会上获悉,下一步,环保部将重点做好改革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保障,联合司法部进一步强化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国家库建设,指导推进地方库建设,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