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人被问责,包括厅级干部130人……日前,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个省区同步公开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问责情况。
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人数、问责情形以及问责人员分布情况等来看,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政双责”“终身追责”贯穿始终,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成为突出导向。
2016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等8省区开展首批中央环保督察。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分析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可见,这100个问题中,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违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违规扩大产能、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等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其中,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特别是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问题尤为突出。
在8省区中,内蒙古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人数最多,为27人。尤其是针对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规开发,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所涉及的干部均受到了严厉问责。
而在宁夏,因“违规为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新设手续、林业用地审批”等事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黎(副厅级)等14人受到了处分。
此次公布的问责情况显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依然过分依赖于资源环境的消耗,用的还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老套路,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是比较普遍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短板,必须做好这个工作,才能保护生态红线,保护生态安全。”
生态文明意识不强、环保执法软弱、基础设施建设缓慢落后……问责情况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中央环保督察正是力求通过啃下这块“硬骨头”,着力解决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打通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此次8省区公布的问责情况,共涉及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大批厅级、处级干部成为问责对象,意味着环保问责更加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被问责人员分布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及基层事业单位,基本涵盖环保工作的所有层级。这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不仅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也追究领导班子、监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生态责任,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实,早在今年7月,在祁连山环境破坏事件中,就有包括甘肃省副省长等多名高官被问责。9月,环保部公布“量化问责”制度,明确提出治污不达标最高可问责地级市市委书记,可谓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
此外,不少已经离任的干部被问责,“终身追责”得到明显体现。在内蒙古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事件中,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委副书记、县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无论是谁,不管级别多高,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只要越雷池一步,就必须受到问责。常纪文认为,追责的警示作用将使地方官员在环保问题落实上“如履薄冰”,“追责的既有在任官员,也有退休的、被提拔的,只要在任时违法,该去监管时不监管,就必须追责。”
党中央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总结和重点部署。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采取一些硬措施,真抓实干才能见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在推动环境责任履行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党政领导干部是地方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重大决策者,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此前明确表示,紧盯领导责任落实将是今后中央环保督察的方向,将紧盯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奔着问题去。
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同样要奔着问题去。一旦发现领导干部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责任,必须严肃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倒逼领导干部转变政绩观,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扛起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李干杰表示,将进一步把严肃追责问责的成功经验坚持下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是哪一个单独的部门的责任,必须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底线,明确各部门责任清单,合力攻坚,切实把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