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其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六个月内完成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等工作;要求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污染地块名录,书面通知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其按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督促辖区土地使用权人将污染地块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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