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中国排污许可”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尽责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尽责免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且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由于排污单位未遵守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因排污单位隐瞒或虚假提供本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信息,导致错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已依法对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撤销排污许可证,并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整顿决定,排污单位擅自排污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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