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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环保禁止令制度 加速司法介入常态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29  浏览次数:3024  来源:中国水网

为了更好地完成环境污染治理目标,从源头阻断生态破坏,我国环保行动已经开始逐步紧密结合经济和法律双重制裁手段。环境保护禁止令就是推进司法介入生态保护常态化的又一次探索,再为环保事业增添一柄治污“利刃”。

探索环保禁止令制度 加速司法介入常态化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各类环境问题凸显,经济与自然的矛盾日益加深。为此,我国提出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全面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目前,环保行动开始从经济和法律双方面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不仅如此,我国环境保护正在从环境治理向着环境污染防治快速过渡。 

环境污染问题爆发初期,我国展开了一系列治理行动,现阶段,环境保护开始愈加注重污染预防与后期修复的双线推进。这也正是我国开启“费改税”变革,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监测的根本目的所在。除此之外,“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探索更是在进一步推动司法力量介入生态保护的常态化。

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人民法院就已经表示将探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所谓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就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危害、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

简单来说,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走完或者是判决生效,直接在最短时间里制止申请人所指的环境污染行为。而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优势也非常明显,防治生态破坏继续加大,将污染损失降至最低,可谓是“令行禁止”。

业内学者曾表示,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手段,有效地突破了环境执法面临的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的困境。同时,专家还建议,应将环境保护禁止令拓展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去,作为治污的利剑最大限度制止污染。

自2010年昆明市创设了这一司法手段以来,不少地方都展开了有益尝试,环保法庭也逐渐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三峡库区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就已经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37份,还成功审理了三峡库区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认为,司法力量的强势介入,就像一双“铁拳”,将对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实际上,这对“铁拳”也确实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环保禁止令制度打破了传统的权利救济理念,直接将环境保护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是事前,有效阻止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的持续破坏。业界普遍认为,这是新形势下环保法庭对依法保护环境的另一种探索。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也亮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开始在10个区管辖范围进行环境保护禁止令试点。文件规定,法院有权对符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立即停止的裁定。除此之外,文件还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可联合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行。

环境资源审判,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却仍处于完善制度阶段。我国已经有不少地方展开了相关的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推广也正得到更多响应和实践。我国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会逐渐转向以预防为主的环境生态保护,司法手段也将成为打击环境违法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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